(四)旅客须知应进一步明确。
一般,机票上均印有旅客须知,写明了该航空运输的性质、应适用的法律以及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等,这即是航空公司与旅客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空难发生后,旅客须知中的相关规定即是确定赔偿金额应依据法律法规的依据。
我国的机票的格式是根据民航总局运输司46号文的标准版式定立的,主要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各航空公司有可能自己增加内容,但增加的内容需到民航总局运输司报批备案。一般,旅客须知的内容,会尽量将有可能发生的事项列上,但发生损害伤亡赔偿的法规依据只是以一句话列上,一些有可能发生的、涉及到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均未列上。
国际上的机票,一般采用的是国际航协的标准版本。国外机票的旅客须知有些机票会多印几页,或直接贴在售票柜台,或印一个小册子放在售票柜台,由旅客自己看。但从内容上看,与国内规定的条款基本一致。
在航空运输中发生损害赔偿时,如果对旅客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发生争议,一般国内、国外均按机票提供方的理解为准。因此,我国航空公司如通过机票上印的旅客须知来减轻赔偿责任是违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是不应该的。
(五)地面第三人空难赔偿项目及标准应当明确
空难发生后,遇难者通常分为机上遇难者和地面遇难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机上遇难者与地面遇难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是完全不同的;在赔偿中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
空难造成机上人员伤亡,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在航空运输中,两者构成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合同确定的,这种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飞机坠毁造成地面无辜第三人伤亡的,虽也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但航空公司与地面第三人是非合同关系,并且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故此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此,机上遇难者与地面遇难者主张赔偿的方式、数额和标准也因法律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虽对地面第三人应获得赔偿作了肯定性规定,但赔偿的具体依据及数额却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三方面对受损害的地面第三人全面计算赔偿数额。其中人身损害赔偿额应为,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999年韩航上海空难造成地面5位中国公民遇难的赔偿,当时上海高院即是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的判决,最低赔偿额为人民币88万元,最高的达到人民币111万元。
2004年东航11·21包头空难中,有两名地面人员不幸遇难。由于目前国内法尚无明确的赔偿依据,因此就赔付问题争议较多,时至今日,仍未有定论。据此,健全《民用航空法》的工作已迫在眉睫。
三、我国提高空难赔偿标准亟待立法
中国民航业在近十年中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民航业的蓬勃发展,令人感到欢欣鼓舞。但另一方面,自中国加入WTO后,民航总局虽废除了一些部门规章,但民航业长期垄断的状况并未真正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