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6岁创办科技公司的经历遭到媒体质疑,台湾歌手林志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刊发、转载以及撰写相关文章的作者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续五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曾经入股创业
林志颖诉称,他是中国台湾地区著名演员、歌手和赛车手。今年2月8日,他获知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华商网发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实文章,该文章一经发布便被频繁转载,很长时间居于林志颖百度新闻搜索结果的第一位,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林志颖称,该文章转引自《电脑报》,原标题是《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作者是《电脑报》的记者黄某,在明显位置标注有“掺水的科技达人”、“子虚乌有的操作系统”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诱导性标题内容,甚至将与林志颖没有任何关联的“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描述为是其26岁创办的。今年2月10日,第5期《电脑报》再度发布了《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的文章,并通过捏造诱导性标题的方式贬损林志颖名誉。
林志颖称他曾于26岁以董事名义创办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而三被告罔顾事实,竟通过捏造新闻报道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诋毁。虚假报道发布后,被诸多不明真相的媒体频繁转载,包括原告粉丝在内的众多浏览者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被告:现在并非董事
庭审中,林志颖的律师当庭提交台湾方面出具的一份资料,证明林志颖26岁即2000年时确实创办了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最大股东。该经历被收录到原告公开发布的个人履历中。
《电脑报》认为,其报道客观公正,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得出林志颖现在并非董事身份的结论,至于以前是不是,必须是利害当事人才能查询,且文章也未排除其是名誉董事等可能性。此外,文章结尾也未得出其董事身份是虚假的结论。代理人认为,整篇文章是对林志颖履历中的疑点进行调查求证,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作为公众人物,对新闻报道最基本的调查和质疑都不能容忍,那么我们只能说很遗憾。”
华商网愿意道歉,但拒绝赔偿。其代理人表示,转载行为并不违法。此外,文章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非利害关系人无法核实,且他们已及时删除了文章。此案将由法院继续审理。